1.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指专职从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,包括物业服务的企业总经理、各物业管理项目的负责人等。
2.物业管理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师职称,或建设部、省建设厅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、项目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合格证书。
3.报送厅进行一级资质初审和二级资质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,物业服务企业总经理、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(每个物业管理项目应有一个负责人,物业管理项目数量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)应具备符合上述要求的物业管理师、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、项目经理岗位合格证书。